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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BOB半岛齐市2019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抽查结果通报
- 作者:小编
- 发布时间:2024-06-19 05:45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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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b半岛官网平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〔2016〕58号)、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(乌政办〔2016〕44号)》精神,根据市林业和草原局(市园林管理局)《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乌鲁木齐市林木种苗管理站于7月11日—7月22日开展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,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。
(一)2019年7月3日,由乌鲁木齐市林木种苗管理站牵头,邀请各区(县)林木种苗专干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代表现场监督,开展了“双随机 一公开”现场抽签工作。经现场抽签,12个被抽查单位是: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虎林花卉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合胜村文清花卉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七工村永芳花卉苗木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华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众信兄弟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七彩阳光苗圃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山锦绣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叶苗圃、新疆绿神腾疆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新市区安宁渠镇绿洲苗圃、新市区安宁渠镇新军苗圃、新市区安宁渠喜悦花木园艺场,并于当天向被抽查单位送达了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抽查通知书》。
随机抽取的6名检查人员是:单润星、李仁松、李胜利、曾宪斌、刘晨晨、李顺兵。
(一)被抽检单位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》规范使用情况(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)。
(一)听取被抽检单位情况介绍,包括生产经营品种、数量、销售额、合作单位等;检查依法依规从业情况,包括许可、标签、档案、自检等制度落实情况。
(二)现场查看被抽检单位生产基地、经营场所、设施设备、技术人员等情况,查阅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档案。
被抽查单位:乌鲁木齐众信兄弟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七彩阳光苗圃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山锦绣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叶苗圃。
被抽查单位: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虎林花卉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合胜村文清花卉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七工村永芳花卉苗木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华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。
被抽查单位:新疆绿神腾疆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新市区安宁渠镇绿洲苗圃、新市区安宁渠镇新军苗圃、新市区安宁渠喜悦花木园艺场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更换。四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购销合同,无苗木自检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存在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自检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生产、经营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自检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生产、经营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苗木标签填写不规范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自检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苗木自检不规范,苗木标签使用不规范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更换BOB半岛。四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苗木标签填写不规范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档案,苗木标签使用不规范,生产档案表填写不规范以及无购销合同、票据和账本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部分销售的苗木无经营记录和经营档案表,苗木标签填写不规范)。
请各被抽查单位务必提高重视,继续保持好的做法,积极整改存在问题,不断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,保证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。各被抽查单位需在通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,并将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乌鲁木齐市林木种苗管理站。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〔2016〕58号)BOB半岛、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(乌政办〔2016〕44号)》精神,根据市林业和草原局(市园林管理局)《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,乌鲁木齐市林木种苗管理站于7月11日—7月22日开展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,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。
(一)2019年7月3日,由乌鲁木齐市林木种苗管理站牵头,邀请各区(县)林木种苗专干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代表现场监督,开展了“双随机 一公开”现场抽签工作。经现场抽签,12个被抽查单位是: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虎林花卉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合胜村文清花卉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七工村永芳花卉苗木种植园、乌鲁木齐县华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众信兄弟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七彩阳光苗圃BOB半岛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江山锦绣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叶苗圃、新疆绿神腾疆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新市区安宁渠镇绿洲苗圃、新市区安宁渠镇新军苗圃、新市区安宁渠喜悦花木园艺场,并于当天向被抽查单位送达了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抽查通知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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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自检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无苗木生产、经营记录)。
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、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2019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苗木标签填写不规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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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现有资质、条件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、方式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。二是无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。三是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部分销售的苗木无经营记录和经营档案表,苗木标签填写不规范)。
请各被抽查单位务必提高重视,继续保持好的做法,积极整改存在问题,不断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,保证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。各被抽查单位需在通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,并将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乌鲁木齐市林木种苗管理站。